(2014)太商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迪皮埃复材构件(太仓)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皮埃复材构件(太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01008号原告迪皮埃复材构件(太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ayneG.Monie。委托代理人吴保华。委托代理人贺安源。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周立人。委托代理人孙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迪皮埃复材构件(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迪皮埃复材构件(太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皮埃复材构件(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