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华文与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涉县龙山购物广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涉县龙山购物广场,杨华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涉县龙山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涉县国粮粮油贸易中心综合商务楼)。法定代表人罗红军,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文。上诉人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涉县龙山购物广场(以下简称龙山购物广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813-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龙山购物广场上诉称:其作为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应由集团公司承担。本案的被告应为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因集团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邯郸市丛台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华文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人龙山购物广场虽为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龙山购物广场在河北省涉县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涉县辖区,故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龙山购物广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针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