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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