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民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田圣海与周兆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圣海,周兆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1390号原告田圣海。被告周兆兵,1978年1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上城国际裙房110-115室。原告田圣海诉被告周兆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田圣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圣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圣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田圣海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