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孙海臣诉王洪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臣,王洪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孙海臣,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洪斌,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