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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魏敏与杨庆礼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敏,杨庆礼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61号原告:魏敏,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杨庆礼,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魏敏与被告杨庆礼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