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760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某,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在开庭前已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明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