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盘锦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45号原告:盘锦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兴盛街。法定代表人:巩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大洼县大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采油厂院内。负责人:梁延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 审 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晨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