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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商初字第00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军、陶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军,陶翠,翁自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448-2号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军。被告陶翠。被告翁自纯。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军、陶翠、翁自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45元,由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