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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世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