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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马程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程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48号罪犯马程珠,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法刑初字第8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程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5月19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3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马程珠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程珠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程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程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