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9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盛荣绅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鲁泰优纤电子商务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荣绅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鲁泰优纤电子商务股份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9569号原告北京盛荣绅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号楼1层商业24。法定代表人赵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潇棣,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鲁泰优纤电子商务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5号楼17层2003室。法定代表人刘石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荣绅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鲁泰优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荣绅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由于被告北京鲁泰优纤电子商务股份公司已向原告北京盛荣绅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共计28227.9元,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荣绅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荣绅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三元由原告北京盛荣绅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