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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吕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男,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男,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英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未经他人允许,私自进入居民住宅,并将他人打伤,提请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14时许,辛集镇穆庄村村民王庆冠、王某丙与王庆冠的妻子王洪彩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随后王洪彩将此事告知其母宋某某,宋某某随即通知其夫王某甲,王某甲即召集王某乙、吕某等人驾车来到穆庄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等人先到王某丙之父王仰来家,和王仰来及其妻袁胜兰争执一番后,又来到王某丙家门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吕某等人与站在房顶上的王某丙、王庆冠争吵,因王某丙家门反锁,被告人王某乙和吕某即从王某丙家东南角跳墙进入院内,随后王某乙打开大门,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随即进入王某丙家中。吕某手持方铁管戳坏王某丙家的门玻璃,并将北屋门和卧室门踹坏,随后被告人王某甲手持木棍和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吕某将王某丙打伤,经鉴定,王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与被害人王某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某丙对王某甲、王某乙、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将他人打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积极组织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乙、吕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侵入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程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