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曾国伟与周坤江、曾秀春、周常文、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321号原告曾国伟,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周坤江,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曾秀春,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周常文,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李玉华,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审理原告曾国伟与被告周坤江、曾秀春、周常文、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