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惠忠与刘振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惠忠,刘振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谢惠忠,男,198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刘振晓,男,1972年出生,住鲤城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惠忠与被告刘振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惠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谢惠忠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强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人民陪审员 黄雪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