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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惠忠与刘振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惠忠,刘振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谢惠忠,男,198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刘振晓,男,1972年出生,住鲤城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惠忠与被告刘振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惠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谢惠忠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强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人民陪审员  黄雪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