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宁波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普诺斯门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金华市普诺斯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宁波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建长。委托代理人:邵佩。被告:金华市普诺斯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普诺斯门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书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忻 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