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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秦亮与罗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亮,罗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秦亮,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启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穗雄,住:广州市海珠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亮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罗穗雄清偿欠款及利息等费用合计935000元。案件执行费1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2015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地址的房产情况,查实,该房产非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1420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卫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