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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杜某,在外务工。被告:陈某,在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与被告陈某电话联系,陈某表示目前无时间到庭参与诉讼。原告杜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离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本院审理中提出离婚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