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兴辉与王乔君、张敬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张兴辉。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乔君。被告张敬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辉诉被告王乔君、张敬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兴辉承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华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