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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兴辉与王乔君、张敬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张兴辉。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乔君。被告张敬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辉诉被告王乔君、张敬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兴辉承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华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