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林县瑞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蒙美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林县瑞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蒙美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上林县瑞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东成。委托代理人:陆玎,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林县瑞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美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林县瑞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林县瑞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林县瑞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由原告上林县瑞督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一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雪梅本裁定适用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