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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平、张玉宝与姚东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6-2号申请人赵平,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阿巴嘎旗。申请人张玉宝,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姚东,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阿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姚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那达慕东街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64947元(陆万肆仟玖佰肆拾柒元)。现姚东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姚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那达慕东街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64947元(陆万肆仟玖佰肆拾柒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呼  斯  乐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