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蒙×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1,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车金鼎,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1及其辩护人车金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1于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地铁×号线1号出口地下工地与被害人李×1发生纠纷,蒙×1持刀将李×2左眼划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持刀将王×双手和面部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随后蒙×1被抓获。涉案刀1把已起获并扣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并作出供述。被告人蒙×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蒙×1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有打电话报警的行为,系初犯,激情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蒙×1在本市西城区××地铁×号线1号出口地下工地与被害人李×1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蒙×1持刀将李×2左眼划伤,将王×双手和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李×2现有损伤属重伤二级,王×现有损伤为轻微伤。当日,被告人蒙×1被抓获,作案工具刀1把被起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2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在×××号线1号出口处地下干活,顶棚上有人在装线,其怕对方将顶棚踩坏了,就让他下来,但对方不下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该人拿着美工刀冲过来,双方推搡起来,该人用刀划了其左眼一下。其就什么都看不见了。王×将该人拦下,其去了医院。2、被害人王×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时其在×××号线1号出口处的地上,听到有争吵声才下去,看见对面的小伙子手里拿着刀,将李×2一推,李×2就倒了,其上前拉那个小伙子,结果对方将其脸划了一刀,其用拳打了那个小伙子的肩膀处,那个小伙子继续用手里刀向其身上划,其用手挡,左手被划一刀,右手也被划一刀。那个小伙子看见李×2眼睛受伤了,就停止了打斗,往外跑,后有人报警。其和李×2都去了医院。王×辨认出被告人蒙×1就持刀划伤其和蒙×1的人。3、证人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和李×2去×××号线1号口地下施工,他们看见铝板上有人在上面施工,李×2让对方下来,不要把铝板踩坏了。铝板上的小伙子就急了,双方发生争吵。后小伙子的父亲拿了一个梯子过来,那个小伙子下来时手里攥着一把匕首刀,小伙子下来后就和李×2互相推扯,互相攻击,小伙子的父母拉着李×2,因地上不平,李×2就倒地了,起来后,小伙子用刀往李×2脸上划了一下,李×2眼睛就流血了,李×2就喊眼睛看不见了。王×过来准备拉架,拿刀的小伙子疯了一样,拿着刀乱划,把王×的脸上划了一下,王×和拿刀的小伙子撕扯到一块了。后拿刀的小伙子看到李×2的左眼睛被划后就要跑,被人拦住了。孙×辨认出被告人蒙×1就是持刀的小伙子。4、证人李×3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早8时许,其和爱人蒙×2、儿子蒙×1到地铁×号线××工地干活。蒙×1站到新搭的棚子上接线,这时给地铁工地装修的1个工人过来,冲蒙×1喊,让蒙×1下来,还骂了几句。蒙×1就下来了,那个工人上来打蒙×1,又来了好几个人把其和蒙×1围住了,其不知道被谁打了一下就倒地了,起来后看见蒙×1和那帮人在打,蒙×1用手乱挥。对方有个工人喊:“你头流血了,赶紧去医院吧。”蒙×1就与对方分开了。5、证人蒙×2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与李×3、蒙×1在××西北角×号线1号地下出口处安装通信设备,蒙×1站在天花板处安装通信设备,下面有个男子让蒙×1下来,双方就开始争执,李×3看到双方要动手打架了,赶紧过来劝架,那个男子就用铁管打蒙×1,但没打到,蒙×1手里拿着美工刀向那名男子乱划,那个男子左眼处出血了。那个装修队的又来了五六个男子,其让蒙×1去报警,后蒙×1带着李×3去医院了。6、证人张×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在××西北侧七号线地下室,听到楼下有打斗就往下走,有1名男子从下面往上跑,手里拿着美工刀,孙×叫其拦住那个拿美工刀的男子,其顺手将那名男子抱住,并将刀夺下来,后面人也都赶上来。后其得知李×2的左眼受伤了。7、证人司×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在×××号线1号出口处的地下干活,看到“老李”和站在板上的小伙子吵起来了,那个小伙子下来,小伙子和“老李”打起来,小伙子的父母也过来了,和“老李”一块的1个小伙子也过来了。他们都拉扯在一块,场面很混乱。后“老李”被地上的石块绊倒了,躺在地上了,等“老李”站起来之后,看到“老李”的脸上都是血,站板上的小伙子手里拿着刀,这时从楼上下来1个小伙子也和他们纠缠在一起,然后从楼上下来的小伙子脸上也流血了。拿刀的小伙子就开始跑,被其他人拉住了。后来警察来了。8、证人胡×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许,其到××站地下工地工作,当时1个电工正踩在地下的吊顶上走线,吊顶是1个姓李的木工刚做好的,看到这个电工踩在吊顶上面,怕对方将吊顶踩坏了,就说这个电工。双方对骂起来,电工从吊顶下来和姓李的打了起来,电工拿壁纸刀乱挥,刀划到了姓李的木工的左眼。后他们停手了,那个拿刀的电工就往工地外面跑,姓李的木工就喊不能让他跑了,正好有1个人从工地外面进来,将拿刀的电工拦下来了。9、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王×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10、北京同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李×2眼部受伤。11、北京市健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蒙×1头外伤。12、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报案及立案情况。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椿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1日8时20分,民警接报警称,在西城区××联通大厦楼下,被打了,一人被咬伤,需要救护车,该报警电话号码为155XXXXXXXX,与被告人蒙×1所提供的其本人电话一致。1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椿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11月21日,民警在友谊医院将蒙×1传唤归案。15、调取证据清单、起赃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1日,蒙×1所持的美工刀被张×夺下,后被民警调取。16、被告人蒙×1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蒙×1的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蒙×1与被害人李×2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蒙×1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2因伤所致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被害人李×2对被告人蒙×1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蒙×1与被害人李×2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蒙×1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2因伤所致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2、收据1份证实,被害人李×2已收到赔偿款。3、谅解书1份证实,被害人李×2对被告人蒙×1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蒙×1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1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蒙×1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蒙×1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有打电话报警的行为,系初犯,激情犯罪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蒙×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喻晓敏人民陪审员 郑耀武人民陪审员 穆以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