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吴某。被告:边某。原告吴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