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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吴某。被告:边某。原告吴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