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密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和扬实业有限公司、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和扬实业有限公司,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547-1号原告高密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田。被告山东和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清。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和扬实业有限公司、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