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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炜彬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73号原告:黄炜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房向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炜彬诉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炜彬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炜彬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炜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