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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福云与骈玉琛、范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云,骈玉琛,范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云,山西焦煤集团东曲矿水暖科职工。委托代理人闫永平,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骈玉琛,1971年农历5月初4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小梅,系骈玉琛之妻。上诉人王福云因与被上诉人骈玉琛、范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286号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福云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福云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福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福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雁军审 判 员  许 俊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