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