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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