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3号金玉山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3号申请人:金玉山,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金波,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5年7月6日,申请人金玉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金玉山诉被告朴春山离婚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第11904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第11904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2014第11904号判决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