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余路平与何涛,杨迪富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路平,何涛,杨迪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24号原告余路平,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谢正礼,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涛,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迪富,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路平与被告何涛、杨迪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路平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