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荣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王荣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1号228室。法定代表人周荣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运杭,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元,��法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