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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1741号原告孙某某,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左某某,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双河。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左某系2004年4月3日出生,婚后感情一般,偶尔因家庭琐事吵架,这次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我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发暧昧短信,当时被告因交通事故在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到春节后被告出院回老家,我打电话和被告说了这事,被告不承认,我们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归我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诉讼费双方负担。被告左某某辩称,原告说的结婚情况及子女情况属实,婚后感情还可以,因为琐事吵过架,原告几次跟我提离婚,因为我不同意,没离。2015年1月我骑摩托车在南山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将头部撞伤昏迷。现在孩子大了,还上学,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们是自己处的对象,感情基础挺好,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其他女人暧昧是我的错,我承认错误,希望原告谅解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左某,于2004年4月3日出生。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时有口角。2015年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发暧昧短信,因此产生矛盾。2015年1月,被告因车祸住院,原告一直护理,出院后,经原告同意被告回甘肃老家继续治疗,此间,原、被告因被告与她人又暧昧之事发生纠纷,被告曾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做和好工作,原告有时不接被告电话,原、被告未能和好。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和本案的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尚可,虽因被告与他人暧昧,双方产生矛盾,但被告不愿意离婚,决心改正错误,有和好表现,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给被告改正不错误的机会,应不准其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一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