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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启顺诉蒋志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顺,蒋志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吴启顺,男,生于1971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蒋志军,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启顺与被告蒋志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启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启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启顺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