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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广与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37号原告:吴广,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广诉被告滁州市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广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