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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邵华与管恩波、张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华,管恩波,张廷芳,潘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邵华,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恩波,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张廷芳,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潘书芳,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云龙,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华与被告管恩波、张廷芳、潘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恩波、张廷芳、潘书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华撤回对被告管恩波、张廷芳、潘书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原告邵华负担。审 判 长  陶 军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