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斌、郑玉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斌,郑玉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前路33号汇杰公寓3号楼201单元,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凤路27号三木花园C区2座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发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在忠,系公司员工。被告郑斌,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郑玉娥,女,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斌、郑玉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腾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清秀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