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其林与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业部、第三人杜永树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林,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业部,杜永树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王其林。委托代理人戴晓惠,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森洪,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业部,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第三人杜永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林与被告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业部、第三人杜永树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林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业部、第三人杜永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其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林撤回对被告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营业部、第三人杜永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6.00元由原告王其林承担。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