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宋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吴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3月21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随时间推移,被告经常酗酒,对我进行打骂。经亲属劝解无果后,我于2012年6月离家外出,现分居已两年多。因夫妻感情破裂,我曾于2012年5月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被驳回诉讼请求。现我与被告之间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故我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我自行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表,能够证实原、被告是合法夫妻,本院予以采信;(2012)盘县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原告曾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证人李长吉的证实,可以证明原告宋某某从2011年8、9月份至今,在其饭店打工,一直在其店中的员工宿舍居住,没有见过原告的丈夫找过她的事实,本院亦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吴某(已死亡)。原告因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酗酒,对原告有过打骂的行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被驳回。此后,原、被告非但没有和好,而且从2012年6月份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4月24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关心和爱护,产生矛盾应该积极沟通,互相谦让。但本案原、被告均没有做好,且双方分居已近三年,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