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辉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327号申请执行人马成,男,199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划拨被执行人刘辉在中国工商郯城县支行希望储蓄所的存款298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清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