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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辉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327号申请执行人马成,男,199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划拨被执行人刘辉在中国工商郯城县支行希望储蓄所的存款298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清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