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东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剑,北京市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云,北京市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东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哈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华枝,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东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晓磊代理审判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武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红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