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凉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张佰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张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负责人邵宏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佰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凉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3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42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凉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信贤审判员 周茂山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雪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