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东瑞与梁之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瑞,梁之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陈东瑞。被告:梁之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瑞与被告梁之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陈东瑞负担。审 判 长 王广词人民陪审员 聂新辉人民陪审员 姚海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