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4年11月20日至11月21日被临时羁押在周口市郸城县看守所。2014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开始承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城工程。自2014年6月至9月拖欠张建光等192名工人工资共计2878447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经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城项目经理柳某协商,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22日、8月23日分两笔支付给王某12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告人王某在收到120万元工资款后,并未发放给工人,而是携款潜逃,将上述120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挥霍。唐山市丰润区劳动监察部门接工人举报后,于2014年9月3日向王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但期限届满后王某仍拒不执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在2014年9月5日、2014年10月15日分两笔将王某拖欠的工人工资2878447元全部支付给工人。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我和柳某商量的是给我170万元给工人开工资,实际上给我120万元,因为120万元给工人开工资不够分,我才拿钱走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开始承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城工程。自2014年6月至9月拖欠张建光等192名工人工资共计2878447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经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城项目经理柳某协商,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22日、8月23日分两笔支付给王某12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告人王某在收到120万元工资款后,并未发放给工人,而是携款潜逃,将上述120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挥霍。唐山市丰润区劳动监察部门接工人举报后,于2014年9月3日向王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但期限届满后王某仍拒不执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在2014年9月5日、2014年10月15日分两笔将王某拖欠的工人工资2878447元全部支付给工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劳务分包责任生产管理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王某写的收条、中国农业银行单笔转账交易信息。2、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的支付农民工资的协议书、工资表。3、祝某等人的投诉材料。4、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5、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唐山市丰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7、王某拖欠农民工资说明及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调查报告。8、证人祝某、丁某、牛某、柳某的证言。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10、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梁宝宏审判员孙洪海审判员顾智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姚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