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坛祥与王春英、曾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坛祥,王春英,曾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陈坛祥,男,1973年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春英,女,1979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曾志坚,男,1975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坛祥与被告王春英、曾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坛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坛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德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