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少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23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继成,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秦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