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韦桂娇与杜治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桂娇,杜治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韦桂娇。被告杜治冰。原告韦桂娇与被告杜治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桂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桂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桂娇承担。审判员 谢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