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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韦桂娇与杜治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桂娇,杜治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1783号原告韦桂娇。被告杜治冰。原告韦桂娇与被告杜治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桂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桂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桂娇承担。审判员 谢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