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申某、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申某,牛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625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被告申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申某、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申某、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960元,退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梦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