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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沈朝明与重庆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朝明,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朝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新街*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号建设大厦*幢。法定代表人刘善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萍,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朝明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朝明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法院适用和理解法律错误;3、原审法院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4、两级法院的做法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要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沈朝明在一审中向法院起诉称,九龙坡区走马镇正街91号、92号、93号的房屋是其父亲沈继伯于1942年在原走马乡中民村全资自建,1948年由当时的房管部门核发了《管业证》,1962年其母亲刘国惠将该房部分门面出租给当时的走马乡政府作为粮站和成衣店使用。之后,刘国惠到贵阳生活,该房全部由走马乡政府使用。1964年,刘国惠从贵阳返回后,走马乡政府未将该房还给刘国惠。沈朝明从1979年开始就向走马乡政府、房管部门反映,要求返还该房,至今未果。因该房屋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上述规定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沈朝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朝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