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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姚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姚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3号。代表人:王德志,行长。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海燕。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姚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自觉向原告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覃可基人民陪审员  邓锦珠人民陪审员  叶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