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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彭先才、第三人唐思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早,彭先才,唐思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86号原告张化早,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吉(特别授权),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先才,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唐思银,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原告张化早与被告彭先才、第三人唐思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化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化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张化早负��。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