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孝满与被告王满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满,王满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王孝满,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满福,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满与被告王满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满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满福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满撤回对被告王满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孝满负担。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雷毓秋 微信公众号“”